事项名称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Ø |
办理材料 |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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