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市局及区县国税分局地址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