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
设定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
办理材料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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