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