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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特定因素造成“多缴税款”不应视为“过头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7-08-03 09:22

在当下,不收“过头税”已成税务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出现企业主动提出提前缴纳税款的情况。随着新经济态势的发展,这种特殊需求可能会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对于这种需求,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

举例来说,2016年8月,某省国税局派出执法督导组对所辖市局开展了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在某市督导过程中,经对系统数据查询,发现有一家A公司存在有分期预缴税款情况。A公司为化工类企业,通过分期预缴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税额326万元,入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为税款申报期之前入库。该笔税款已在201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抵扣,最终企业年度多缴税款97万多元,该笔多缴税款未办理结算退税。

经核实,A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未退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准备新三板上市,业绩需要。在2015年初,当地市政府提出“合规企业争创新三板”目标,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A公司作为当地化工界佼佼者,被列入首批合规企业名单。作为全市为数不多的新三板备创单位之一,A公司在进一步开拓挖掘市场、加大技改投入、提升产品品质、优化内部管理等多措并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想做大业绩盘子。二是2015年上半年,A公司财务核算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而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要求,需要执行符合行业标准的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因此也意味着A公司需变更核算方式。经A公司测算,假如采用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核算,部分财务数据会发生变化,这样反而会有利于公司新三板上市。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提早采用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标准进行财务核算,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让财务账面盈利数额更符合上市公司规定要求。因此A公司提早选择了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也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督导组意见,某市税务机关责成A公司进行了整改,并按规定办理了多缴企业所得税退还手续,还对税收管理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过错追究。

不难看出,从实质上讲,上述公司确实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此类现象与通常定义的征收“过头税”违规行为有明显区别。

根据一般定义,征收“过头税”指税务机关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任务,采用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增设征税项目,或者实施过度监管和过度征收活动等手段,将本从属于下个征收期或以后属期的税款,以致不该收的税款提前违规收上来,具体形式表现在时间上“过头”和政策上“过头”,是一种明显违反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上述例子中,某市税务机关主观上没有征收“过头税”的故意,形式上没有采用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手段,也不具备需要达到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的,本意和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企业改革,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从实质上分析,该笔税款确实属于多缴税款性质,应有别于故意征收“过头税”违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因为企业发展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多缴税款的,只要从实质分析上看,确实属于多缴税款性质的,应认定为“多缴税款”,而非“过头税”。(《中国税务报》2017年8月2日 08财税论坛版 吴建芳 周军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本文由税务师网(www.shuiwushi.com)小编整理,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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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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