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税务师 > 复习辅导 > 税法二 >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纳税人
来源:233网校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9-04-25 17:14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典型例题】

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时间小于90天(或183天)仅就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税,所以崔先生仅就偶然所得缴税=20000×20%=4000(元)。

注2: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典型例题—2009年考题】

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08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琼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知识点】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3%-45%)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②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精选微服务
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历年税务师习题
大纲解读
高频考点解析
精选课程
税务师思维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