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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社保费划归税务征收!税制改革如何保护纳税人权益?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frank 2018-08-27 13:32

从确定税收法定原则到征管法修订在即,从国地税合并、个税起征点调整到社保费划归税务机关征管等,税制改革深入推进,如何依法保护纳税人权益,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25日,江苏省金融与财税法研究会、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举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论坛”,来自省内外学界、司法界、税务机构的20多名代表,围绕税制改革热点、焦点分享智慧,为解决痛点建言献策。


纳税人义务与权益不对等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纳税意识增强。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全社会的税收服务意识日益提升,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急需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王伟域表示,我国尚无税收基本法,宪法56条明确的是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但没有提及权益。征管法虽几经修订,但定义纳税人时强调的也都是义务,忽略权益的界定,这种征纳不对等不利于我国依法治税局面的形成。

现实生活中,有些政策规定忽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以律师事务所为例,规模越大存在的税务风险也可能越大。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说,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年营收超过500万元就成了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变成6%,这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方向背道而驰。目前南京律师事务所30人以下规模占比超90%,其中10人以下占76%。

“江苏律师服务业居全国六七位,这与经济地位明显不符。”南京市司法局巡视员丁勇说,2010年前南京律师服务业强于杭州,但现在已不如杭州,而且差距越来越大。不少律所在南京设分所,但为减少税负,营收、税收却算到外省总部或兄弟所名下。

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制社会,纳税人义务和权益一样重要。南京税务局科研所所长王宝林表示,纳税人权益包括:一是政策知情权,二是征税的合法性,即税务机关征税服务水平、服务能力要跟上纳税人的需求,三是申诉权,四是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权。其中最重要的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提高服务效率,压缩办税流程。

省税务学会秘书长孙亚华认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关键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要用之于民,可通过立法来实现和完善。

省税务学会副会长沈中立建议,着手保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探索制定企业税收风险指引、建立税收争议机制、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救济等。

纳税复议前置是争议焦点

纳税人权益保护,权利救济是绕不开的重要方面。

今年初,全国人大将征管法修法提上日程,征管法中有关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条款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成实解释说,纳税前置是指纳税人和税务局在纳税上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必须先要缴清争议税款,才允许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复议前置是指纳税人纳税时如果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目前,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如果取消复议前置,税务机关可能面临太多行政诉讼,会浪费行政资源。但也有人指出,行政诉讼是纳税人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诉讼是浪费资源,那其他所有行政诉讼都是浪费资源,都应设置复议前置。再如,有人担心,取消纳税前置,纳税人就可能以复议诉讼为理由,拖延缴纳税款。相反观点则认为,取消纳税前置后,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诉讼期间,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完全可继续执行,让纳税人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拒缴,可以采取强制执行。

论坛上,与会代表就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存在的必要性展开深入讨论。

南京市第三税务局局长陈啸说,纳税复议前置是否取消,关键要做好实证分析,如果取消,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和对税务机关征管的影响要进行综合分析。

南京大学教授、博导肖泽晟直言,纳税复议前置,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不符合基本法理。同时我们有足够多的措施和办法,将税收征管到位。建议在征管法修订时,取消纳税复议前置。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陈玉琢也表示,行政复议前置没有以征纳平等为基础,容易激化征纳间的矛盾,建议取消这一条款。

社保费征收划转应完善制度

明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人解读,这一改变将带来纳税人负担的增加。

不久前,国内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2017《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从2016年开始,中国企业社保合规的压力增大,今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继续下滑,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这意味着,75.9%的企业未按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其中22.9%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长期以来,社保与工资个税数据隔离分开,很多企业在税务机关的工资个税数据上的工资金额远高于社保所对应的工资额度。由社保局和税务机关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社保划归税务机关后,依据大数据平台对社保与工资进行比对,原有格局不复存在。

在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孙晨曦看来,社保费划归税务部门征管,制度上将会逐步完善。

肖泽晟认为,税务部门代收社保费只是代收,不能以税收征管法为依据,而应沿用既往的征收方法。

有代表建议,社保费应分层缴纳,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按40%缴纳,可能连现有正常生活都难以保证,建议对这类人群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对高收入群体,则可按正常缴纳基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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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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