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
(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
(三)未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自律惩戒;
(五)有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3年或者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前后累计5年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服务或者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经历;
(六)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而被省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登记或者收回《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条件如下:
(一)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二)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履行最高管理职责。
设立税务师分所的总所条件
(一)取得《登记证书》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税务师);
(三)办理分所行政登记之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自律惩戒。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取得《登记证书》的时间以合并或者分立前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登记证书》的时间为准。
年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
设立税务师分所的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
(二)有3名以上的税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分所的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行政区划+分所”的形式;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