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