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
(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的合伙人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伙人和股东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
(三)未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自律惩戒;
(五)有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3年或者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前后累计5年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服务或者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经历;
(六)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而被省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登记或者收回《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