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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5-06 11: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操作细则。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一、申报时间

自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税务机关对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在10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二、如何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但要注意,一是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二是税务机关必须先办理免抵退税,在认定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才能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准予退还的留抵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即: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其他情形的,需要按照其他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比如,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再或者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都需要根据公告的详细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四、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处理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如果事后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还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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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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