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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六类情形可减免房产税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7-08-28 10:23

广东地税将对给予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做出修改和完善。昨日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透露了这一信息。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1日。

《公告(征求意见稿)》共列出了六种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情形,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上述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财政拨款后,损失金额超过收入总额的10%(含10%);2.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5.停产、停业半年以上且房产闲置不用的;6.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广州市、深圳市各辖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对于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广东地税称,起草《公告(征求意见稿)》是为支持广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困难减免税管理,帮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这一情形,是此次全新增加的内容;此外,对其他符合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多处修改。(记者严丽梅、实习生林作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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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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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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