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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烟叶税法草案初审 维持现行20%税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7-08-29 10:21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8月28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烟叶税法草案的说明。肖捷指出,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据介绍,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06年至2010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外,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了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入分别占全国营业税收入的42.5%、11.8%、7.4%,三省合计占61.7%。烟叶税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烟叶税法列为8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

草案规定,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同时,明确了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草案明确,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有利于税法执行,便于税收征管,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的税率为20%。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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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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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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