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这一战略性产业,督促财税部门抓紧研究调整社会办医疗、养老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同时鼓励发展保障型商业健康保险。
会议指出,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龄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健康服务业需求巨大且十分迫切,近年来社会资本已成为主要参与者,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45%,群众需求较旺的中医保健、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服务机构蓬勃发展。
根据此前规定,2009年起,我国医疗机构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不受价格期限的限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则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不过近些年我国针对社会办医和养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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