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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备考知识点:增值税的概念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4-02 19:31

关于增值额问题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一般来说,各国在确定征税的增值额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从货物总价值中扣除。但是,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各国处理办法则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允许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扣除。在允许扣除的国家,扣除情况也不一样。另外,由于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值得“褒奖”的项目给予减免税,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也有很大不同。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之所以都在本国税制中规定法定增值额,其原因是:第一,开征任何一种税都是为政府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例外,因此,各国征税的增值额可以由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来确定。例如,有些国家为鼓励扩大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在纳税期内一次扣除;有些国家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需要,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律不准扣除,从而使增值额相应扩大。第二,只有规定法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计算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公平合理。

1、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可见,增值额这一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

增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作为流转税,增值税同一般营业税、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的方面。

1.都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这同消费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这一点与其他流转税一样,但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从各国引进增值税的情况看,都是源于优化、改进传统间接税的需要。因此,实行增值

税制的国家,其增值税制度都是由原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多次重复征税的税种转换过来的。由于这种新型的流转税只是一种起普遍调节和筹集资金作用的中性税种,因而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实行增值税的同时又辅之以其他流转税税种与增值税相配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流转税体系。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是指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一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一道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使增值税与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税收筹集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2、平行征收模式,是指一些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选择某些特定的货物或劳务征收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后,不再对其征收增值税,而仅对不属于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或劳务征收增值税,从而形成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平行征收。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一)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按计算增值额的不同,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1、加法

是把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项增值项目一一相加,求出全部增值额,然后再依率计算增值税。增值项目包括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增值项目。这种加法只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可能。这是因为:(1)由于企业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致使确定增值项目与非增值项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执,难以执行。(2)增值额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算。如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没收的财物或接收的捐赠等是否属于增值额有时难以确定。

2、减法

是以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减去规定的外购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再依率计算增值税,这种方法又叫扣额法。当采取购进扣额法时,该计算方法同下述扣税法没有什么区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采用一档税率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才具有实际意义,如要实行多档税率的增值税制度,则不能采用这种方法计税。

(二)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由于这种方法是以外购项目的实际已纳税额为依据,所以又叫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因此,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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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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