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
资本化或费用化?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2.1 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2.2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权、取得贷款、吸取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1 无关联性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2 关联借款(以下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2.2.1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2.2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自然人借款
3.1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
3.2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考虑同期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
注意事项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时,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一甲公司投资注册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比例及借款有如下几种假设:
1.占比20%,乙向甲借款500万元,10%年利率;乙实际税负高于甲且无法证明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占比20%,乙向甲借款600万元,9%年利率;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占比60%,乙向甲公司借款600万元,7%年利率;乙实际税负不高于甲公司。
解析关联企业且为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扣除标准:200×2×8%=32(万元),
实际利息支出:500×10%=50(万元),
超过的18万元作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考虑同期金融企业借款利率。
扣除标准:600×8%=48(万元),
实际利息支出:600×9%=54(万元),
超过的6万元作纳税调整。
由于乙实际税负不高于甲公司,7%年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
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例题二某企业2017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解析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
(22.5万元为3个季度的总利息,(22.5÷3×4)为全年总利息)
不能扣除的财务费用:
8月31日竣工前的利息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成本,不允许扣除,即不允许扣除金额为:
22.5÷9×5=12.5万元——共9个月,资本化5个月
6月1日借款的100万元:
扣除标准:100×6%÷12×7=3.5万元
实际利息支出:7万元
不允许扣除金额为:7-3.5=3.5
不允许扣除总金额为:12.5+3.5=16万元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350-16=3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