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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知识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9-04-25 17:11

(三)除货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主体资格消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主体消失)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期限过长)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不可抗力)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名词解释1】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名词解释2】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新增)(六)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如下: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十一)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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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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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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