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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特殊情形下个税的计税方法  一
来源:233网校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9-04-25 17:14

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分国限额抵免法。多不退少要补

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

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缴税款,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典型例题】

某纳税人在2014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800)×3%(税率)-0(速算扣除数)=3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30×12=36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160元(36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160元(5160-50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60元。

【典型例题-2013年考试题单选】

2012年张某将其一项专利权转让给A国一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2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同年在A国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5000元。2012年张某应就来源于A国所得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800

B.4200

C.6200

D.7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专利权转让的抵免限额=120000×(1-20%)×20%=19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抵免限额=200000×(1-20%)×40%-7000=57000(元)。

A国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200+57000)-(15000+55000)=6200(元)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先分后税

【典型例题】

某高校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50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得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1000-1000=20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0000÷5=4000(元)

(3)主编应纳税额=[(1000+4000)×(1-20%)]×20%×(1-30%)=560(元)

(4)其余四人每人应纳税额=(4000-800)×20%×(1-30%)=448(元)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回单位所在地缴纳税款。

5.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四、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五、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报酬中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扣除。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次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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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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