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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重点清查的做假账手法汇总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3-19 16:39
一、成本费用互化
定义: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
举例:如某企业将应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的无形资产摊销计入了“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分配制造费用时,将其计入了“生产成本”账户,这样就造成少计期间费用,虚增利润的结果。
二、费用资本(产)互化
定义:将属于费用项目的账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当期税前扣除。
举例:如某企业新建厂房,确认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的费用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却计入初始成本计提折旧。
三、费用名目转化
定义: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
举例:如某企业工会经费扣除额度已超过限制比例,于是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四、费用预提/递延/选择性分摊
定义:为控制当期税前利润大小,预提费用,以推迟纳税;或为其他目的(如股权转让价,当期业绩)夸大当期利润选择递延确认。或为选择性的将费用分摊。
举例:如在各费用支出项目上分摊比例进行调节,人为调整各期应该项目造成的税费(如调节土地增值税)。
五、成本名目转化
定义:将属于本期可结转成本的项目转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或反行之。
举例:如某企业将直接人工、直接材料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混淆。
六、成本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定义:将本期结转成本时多结转,或本期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成本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举例:如跨会计年度期间不据实结转成本,人为调整当期损益。
七、收入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定义:将本期结转收入多结转或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收入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举例:如跨会计年度期间不据实结转收入,人为调整当期损益。
八、收入名目转化
定义:将收入总额在多种收入项目间进行调节。
举例:如把主营收入变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以达到控制流转税或突出主业业绩的目的。
九、收入负债化/支出资产化
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但由于其他应付款业务复杂,有的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
举例:将收入长期挂账为其他应付款,造成借款经营的假象,达到推迟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或将支出长期挂账为其他应收款;将超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虚做借款,使企业费用虚减,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收入、成本、费用虚增/减
定义:人为虚增或虚减收入、成本、费用,造成进行差错调整的依据,达到纳税期拖延或其他目的。
举例:如报销虚假费用票据、人为捏造增加销售成本等。
十一、转移定价
定义:在经济活动中,不按照公予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举例:如将亏损企业的产品高价销售给盈利企业,以达到关联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十二、资产、负债名目转化
如将固定资产中的资产类别名目转变,改变其折旧年限;将应收账款挂其他应收款,或预收账款挂其他应付款等手法避税。
十三、虚假交易法
如以不存在的交易合同入账,造成资金流出,增加本期费用,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十四、费用直抵收入法
在确认收入时,以虚假发票入账(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将虚假费用税前扣除,达到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十五、重组转让法
利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进行资金或收入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达到破产赖账等目的。
十六、私人费用公司化
定义:将私人的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费用,既达到降低私人收入个税应纳税额的目的,又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目的。
举例:将个人车油费在公司处理,将个人房租费在公司处理。
十七、收入/成本/费用转移法
定义:分立合同,将收入、成本或费用转移至其他公司或个人。
举例:某工厂以自己的钢材向某汽车制造厂进行投资,账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这样一方面加大了产品成本,减少利润,另一方面也隐瞒了投资收益。
十八、虚增/减流转过程
定义:在流转过程上下工夫,多一道流转过程,收入额多一道,将可扣除费用的范围增大。
举例:将资产由公司借款给个人买下,再以公司租赁其个人资产的名义,无形增加租赁费用。
十九、利用金融工具法
定义:利用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工具进行难以控制未来价格的交易。
举例:如某公司卖出股票时将价格控制在低水平,而当实际收入时,股票价格已上涨,却仍然以低水平价格确认收入,避免部分流转税。
二十、集团化操作
定义:利用集团化操作,达到国家批准的部分集团化统一纳税公司的操作模式的目的。
举例:如将集团内各公司的费用平衡分配,达到统筹纳税的目的。
二十一、其他
如将借款作为收到其他公司的定金处理,从而达到避免利息产生的税金等目的。
综上所述:做假账不可取!按照我国《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相关条例均有规定,做假账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呢。金税三期上线后,一切有异常的数据将纳入重点监控,所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因此,合法经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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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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