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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你知道多少?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5-09 14:10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该办法的相关知识内容。

一“黑名单”案件的公布范围?

符合以下九类标准的案件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列入“黑名单”后公布相关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黑名单”会公布哪些信息?

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三列入“黑名单”后会有哪些不良后果?

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要求,税务机关会将当事人信息对外公布,并推送至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实施相关的惩戒措施。包括税务、公安、财政、海关在内的34个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到28项。例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出境、海关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

四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是谁?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五有哪些情况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类型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若上述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走逃(失联)”“其他”类型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同样适用上述信用修复规定。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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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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