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的征收税目缴纳印花税,但还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类型来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计税依据:借款金额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注:《印花税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签订“混合”借款合同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签订“多头”借款合同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签订“先分后总”的基建借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借款合同有哪些印花税减免优惠?
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