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的,通常税率为13%,农机等为低税率9%。适用简易计税的,适用3%征收率或减按2%。
增值税计税方式 |
税率(征收率) |
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 |
简易计税 |
3%征收率减按2% |
不能 |
3% |
能 |
一般计税 |
通常为13%,农机等为9% |
能 |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时为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原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
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具体范围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