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5.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