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汽车消费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