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环保税税率如下: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至12元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元至14元 |
固体废物 |
煤矸石 |
每吨 |
5元 |
尾矿 |
每吨 |
15元 |
危险矿物 |
每吨 |
1000元 |
冶炼渣、粉煤灰、
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元 |
噪声 |
工业噪声 |
超标1-3分贝 |
每月350元 |
超标4-6分贝 |
每月700元 |
超标7-9分贝 |
每月1400元 |
超标10-12分贝 |
每月2800元 |
超标13-15分贝 |
每月5600元 |
超标16分贝以上 |
每月11200元 |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环保税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