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税率一般情况为3%(目前政策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异地出租不动产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户出租住房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