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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全程涉税实操 上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5-17 11:23

本文开始,将分为两篇文章讲述房地产开发全流程中的税收征收,及注意事项,为广大投拓朋友提供一个全方位的税务学习参考。本文为第一篇文章,欢迎转发朋友圈或者收藏,待后续的第二篇文章发出后全面阅读。

房地产开发全程的主要环节包括:公司筹建环节、设立项目公司环节、征地拆迁环节、资金筹资环节、开发环节、预售环节、竣工销售环节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本文主要就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重点涉税环节进行分析。

筹建环节税务处理

一、筹建期间的确定

筹建期间划分以实际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至筹建期结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开始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不是营业执照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日期。

二、筹建期间费用的处理

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可知,开办费会计处理上不再作“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60%计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选择自支出发生次月起平均三年摊销筹办费的,摊销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应与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之和的60%与当年收入5‰比较,以低者作税法允许列支数额,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处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分3年摊销。

设立环节财税处理

一、项目公司设立

项目公司投资人(股东)可选自然人或法人。两者对应分配环节和清算环节所得税政策不同,转股环节相关涉税政策也有很大差别。

经营净利润分配方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免企业所得税。

开发过程中或注销清算环节,自然人投资者需按20%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需按25%缴企业所得税,但作为法人投资主体其帐面如有亏损则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

二、项目公司设立方式选择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设项目公司(一般成熟的房地产公司都会采取一个项目设立一家公司的操作)

(一)优点

1.项目公司结束后,可及时注销公司,同时分散投资风险;

2.不同项目间,同类产品同期成本可避免对比;

3.可在项目公司之间对费用类企业管理性支出进行调整;

4.如果不想自行开发,可按项目进行股权转让;囤地的一般都是会考虑设立独立的。

5.项目公司独立,开发失败的风险可控。

(二)缺点

1.开发资质不能提升,不能满足开发面积持续增长,对融资产生一定影响;资质办理这是个难题。

2.品牌聚集效应不够(这点其实可以忽略不计);

3.项目间费用分摊难以操作;

4.各项目间未分配利润数不能相互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相互抵减;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转嫁成本;

6.项目间拆借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三、人员配备

因为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程人员等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因此项目公司人员配备方面可以将工程、设计、研发等与项目开发相关人员的费用尽可能计入项目,当然公司架构设计、运营须得到人力、行政配合;方案确立后,应全力推进,同时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应对方案。

开发间接费用总额有限制,只能说是在尽量做大总额的方向去努力,这个在后面的文章当中会专门讲述。

四、建设产品设计及变更

房地产企业应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变更设计这部分基本上不涉及税费的问题。

五、土地使用权出资规定

地产公司的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操过程有很多公司存在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情况,按照土地性质的不同这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讨论: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

2.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应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

3.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应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4、一般的商住用地作价入股的情形,此种情形不受限制。

六、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即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应缴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1、对于普通的商住用地,在资产入股时,大多数地方的税务部门会认定为是只涉及股权转让为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一般来说不会涉及土增税的缴纳问题。

2、关于房地产项目非商住用地的情形,出资入股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曾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文的执行期限到期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继续延续了上述处理思路,具体条文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需说明的是,上述出资入股的形式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出资入股至非房地产企业的过程中虽然暂时避开了土增税,但后续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遇到审批层面的障碍;

二是已享受房产、土地投资作价入股暂不征收土增税的,在投资作价之后从事房地产开发清算时,其应按作价入股前取得该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也就是说,收购方应当提前考虑土地票的成本,以及增值率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税率0.05%)。

(五)契税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权属发生变更,应缴契税。

筹资环节财税处理,这里主要指的是前期融资。

一、筹资环节涉税环节要点

(一)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超过50%)、较低的流动比率(一般小于100%);

(二)关联方借款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借款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扣除(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1.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是不用考虑的,一般公司都会采取措施筹划掉。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证明文件,可在使用借款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企业分摊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通俗点来讲,就是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可以将资金财务成本按10%计入税前抵扣项。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问题

因筹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如股权融资引起的股权让与担保及股权退出问题),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等情形应特别留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纳税调整或其他争议,比如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二、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核定方法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可能分配金额;

4.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环节

(一)增值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评估增值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数额0.05%缴纳印花税。

(四)房产税

从评估增值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房产税(年度应缴房产税=新固定资产原值*70%*1.2%)。

(五)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或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

征地环节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预缴增值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部分地区可以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仅含货币支付的部分,回迁房及置换房等不得扣除)。

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

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或: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尚未利用的土地)】×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

开发产品交楼后,可以按照交楼面积折算成站地面积,扣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四、契税(税率3-5%)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应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征税依据。以项目换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出资,均属契税征收范围,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几种特殊情形

(1)合作建房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按约定方式分配房屋。合作建房涉及到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是出地方,实质上是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自建住房。双方分配自建住房环节不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契税。

(2)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价格回购,其发生建设支出。,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房地产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征契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地产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契税;房地产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补偿费不属使用发票范围,不需开发票。

以上文章,部分素材与写作构思来自西政资本,已征得对方同意。老狗在此基础上做了大量补充和修改。再次对西政资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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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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