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排放口计税依据的确认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对于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例3-9
某省A企业有两个大气排放口(甲排放口是生产工艺排放口,乙排放口是燃烧废料排放口)。2018年3月,甲排放口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乙排放口向大气共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烟尘20千克,氮氧化物5千克。请计算并说明该企业3月份应该如何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氦氧化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一氧化碳污染当量值为16.7千克,求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值为0.0001千克,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
解析:
A企业应分别计算各排放口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进行排序。
(1)甲排放口: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千克÷0.95千克=10.53;
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20千克÷0.95千克=21.05;
氧化碳污染当量数:300千克÷16.7千克=17.96;
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1千克÷0.0001千克=10000。
按污染当量数排序: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因此,甲排放口应就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缴纳环境保护税。
(2)乙排放口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千克/0.95千克=10.53;
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1千克/0.0001千克=10000;
烟尘污染当量数:20千克/2.18千克=9.17;
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5千克/0.95千克=5.26。
按污染当量数排序:汞及其化合物(10000>二氧化硫(10.53)>烟尘(9.17)>氮氧化物(5.26)。
因此,乙排放口应就汞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烟尘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