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开始,有一大波税务政策开始执行,会计下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个税、社保、增值税
5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提前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5月1日起,社保费率正式降低
2、增值税起征点大改,增值税发票大改,增值税税率降低
3、个税再出新规,19年个税申报注意,单位发工资个税不再按月算,专项附加扣除按最新标准来
4、5月1日前,没有完成信息采集禁止考证;19年继续教育开始了
4、2019年社保将陆续移交税务
5、纳税申报表变了,汇算清缴马上要用
6、2019工商年报正式开始,会计要尽快完成年报。
5月1日开始,社保大降
总理通知,从2019年4月开始,降低增值税税率,新增值税正式实施。
一、5月1日起降社保费率!
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一系列新政策,关于钱袋子,对社会影响不小。
1.养老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失业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工伤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基 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社保缴费基数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6.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7.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二、19年起,社保移交税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但是,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综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认为,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能为部分企业留下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是件好事。
个税又有新规定,和收入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一、2019年个税大改,6大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公布,附230个个税扣除答疑
1、一图看懂6项扣除政策要点
2、税目税率总表
3.一图看清6项扣除留存资料
名称明细小类资料留存
子女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无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继续教育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无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无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
大病医疗--------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4.给企业的7点提醒
1)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绝。
2)企业要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员工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企业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在《扣除信息表》上签字(章),并且留存5年备查。
4)员工跳槽过来,在原企业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能再次扣除。
5)员工离职,企业应该在不再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员工次年需要由企业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企业。
7)如果员工忘记填报或者填报晚了,可以在当年以后的月份补扣享受。
二、附个人所得税税率、预扣率大全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税率表:
(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适用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预缴和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5、《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三个预扣率表:
(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适用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劳动性所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适用于居民个人2019年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个人按年领取或除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出的差价等情形。)
增值税大改,税率降低,申报大变
一、定了!5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大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变化的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文章涵盖了所有变化点,大家可以耐心看完,文章很长,诚意满满啊。
二、增值税税率大调整,以后按照这张税率表开票
1、2019年增值税改革调整了哪些税率?
答: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原适用16%税率的,如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如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9%税率?
答: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3、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9年,增值税政策变化很大
一、政策放宽了,小微企业税负大降,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
财税〔2019〕13号重磅发布: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将降至5%和10%,增值税起征点将提至10万/月。
政策主要内容: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放宽到了300万,从业人数也提至300人,资产总额提至5000万!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5%。
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降至10%。
3、增值税起征点由3万/月提至10万/月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允许50%幅度内减征各种地方税种和附加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认证发票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再扩大!
1、2019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19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16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局限于纳税信用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任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的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提醒: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调整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
不是: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确认”,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