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茶”的起源地,《茶经》中有“茶之为饮,发乎神农氏,闻于鲁周公”的记载,发展至今日,饮茶已经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宁可百日无肉,不可一日无茶”“客人登门,茶水当先”的俗语。
下面,好消息来了!昨日,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春季)博览会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相信喜欢茶的小伙伴们一定已经去大饱眼福和口福了,那么大家在品茶之余对我国古代茶税发展史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先回到盛唐时期,了解一下中国古代茶税发展的那些事……
唐玄宗开元年间饮茶渐成为北方风俗,中唐时期,饮茶之风更加普遍,“上自宫省,下至邑里,茶为食物,无异米盐”(《封氏闻见记》)。唐德宗贞元九年,盐铁使张滂建议征收茶税,于是在产茶州县的商运要道设官抽税,税率为1/10,标志着我国茶税从此开征,逐渐发展成为唐朝后期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宋代主要实行专卖制度,设榷茶场,行“禁榷法”、“交引法”、“折中法”,设茶马司,开茶马互市先河,创茶马古道开端,同时这也是两宋王朝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治边政策。
元明清基本沿用了宋代的榷茶制,元代虽然一度实行过茶叶自由买卖,但总的还是实行榷茶。明代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清引,每引茶百斤。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有官茶用于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用。到鸦片战争后,茶叶生产开始逐渐衰落……
民国时期仍然征收茶税,新中国成立后,旧茶税制度废除,茶叶成为货物税——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工商税分解,茶叶还属于产品税中的一个征税范围。
茶税的征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促进和规范茶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条文有积极的作用。现如今我国结合经济发展情况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销售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缴交政策,促进茶叶经济更好地发展,比如:
一、自产自销茶叶
这类销售者按税法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外购茶叶(或鲜叶)进行初制加工
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直接按3%的征收率缴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精制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四、茶饮料
茶饮料不属于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四条规定:“(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