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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减税降费要处理好九个方面的关系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6-19 15:02

李克强总理提出,2019年要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力增强了市场信心,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主力军,在服务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助力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中责无旁贷。为此,《注册税务师》杂志特邀请财税领域的专家学者、大学教授以及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围绕减税降费这一利国惠民的重大举措,从不同角度进行宣传、解读,同时,展现税务师行业利用各种形式的减税降费座谈会、公益大讲堂、政策培训等宣传辅导公益活动,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政策辅导,全力以赴服务纳税人,积极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业优势,努力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贡献力量!

减税降费是国家的战略举措和政治任务。既有出于短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考虑,更有着眼我国经济长远高质量发展、税制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考量。减税降费体现了政府和企业共度难关的决心,以及“以民为本”的思想。减税降费这项积极财政政策能否在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当中发挥关键作用,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的大规模减税降费目标,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九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关系

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法一个突出的特征,或者说是根本性的缺陷,就是名义税负过高。这不仅仅体现在单个税种的税率高,而且体现在税基不合理上,比如增值税抵扣不充分,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充分,以及税种的重叠设置等,使得企业背负很大的法定税负风险。而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与之差距较大,在此种情况下,国家每年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如果税收征管上不能予以配合,不仅减税政策不能落地,而且可能还会多收税。所以,减税降费不但当前要将实际收上来的税降低,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长远税制完善,要通过政策调整降低过高的法定名义税负,以减少企业税收风险和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第二,处理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的关系

首先要确定好国家今年送出的2万亿元减税大礼包的对象是谁。当前来说,主要是制造业、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中低收入者和科技创新行业等,而不是所有对象平等减税。所以,在普惠性减税中要体现结构性减税的调控方向,也是在以上行业和人群中实施普惠性减税,这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第三,处理好法律政策层面的减税降费与征管执法层面的一致性关系

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减税降费政策,今年要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但是,因为我国名义税负跟实际税负巨大的偏离,所以,税收征管上是否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办法,值得研究。我认为,应当在征管中安排阶段性的做法,就如同当前社保费不能擅自集中清缴一样,在税收的征收中也可以有相同的短期过渡性要求。即在核定征收时要兼顾与查账征收中可以享受到的减税红利,以体现执法公平。另外,减税降费政策在法律和政策上都附加了一些条件,而如果在程序和凭证上要求过于严苛的话,企业可能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所以,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中,纳税人只要提出申报,可以不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和凭证,但是,若事后被查到有虚假申报,那么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所以,税收征管如何有效、灵活地跟上实体政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四,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此次实施减税降费的政策含金量很高,减税降费的实施力度也很大,这是当前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但是,地方所考量的因素与中央可能存在偏离,地方关注的是地方的局部利益、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等。所以,中央在减税,地方有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虽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后税务机关是垂直领导,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所以,要在减税降费中形成中央与地方的共治局面,必需解决好地方要真正与中央齐心协力、携手共进的问题。

第五,处理好减税和降费的关系

此次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应当是税费双管齐下,既要减轻税收负担,也要降低收费负担。在很多国家,社保缴款就是以社保税的形式征收的,我国未来肯定也要实行社保费改税。当然,我国还有其他很多形式的非税收入,比如各种基金等,大口径的非税收入要占到宏观税负的近一半,所以,税收之外的公共负担的降低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第六,处理好减税与简政的关系

税负是中国企业负担成本中的一部分。但是,还有其他同样重要的甚至更为重要的负担,比如融资成本、管制成本等,由于政府的各种管制导致市场开放不够,公平竞争的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另外,产权的保护也有所欠缺。真正做到建立这些方面统一、公平的机制,是纳税人所期待的。

第七,处理好短期的逆周期调节与长期的制度创新的关系

短期的逆周期调节与长期的制度创新要结合起来。近几年的减税降费政策是短期的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必要措施,但是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不是一蹴而就,一定要统筹考量短期的和长远的目标。所以,减税重在减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不能把调控功能搞得过强,过度的优惠政策可能会扭曲市场行为,同时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因此,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制的规范、科学、创新和协调是更长远、更根本的事情,其有效作用更大。

第八,处理好行政手段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行政手段与法治方式要相结合。减税降费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在目前,比如大部分税种还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策的调整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政府基本的治理方式是法治。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才能取得更长远、更透明的效果。减税降费从财税原理上来讲属于税事支出,所以同时要建立税事支出预算。

第九,处理好税费负担的降低和税法遵从成本的降低的关系

税费负担的降低和税法遵从成本的降低要结合起来。减税降费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考验纳税人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考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纳税人的遵从当中会付出很多成本,那么如何降低企业本身耗费的成本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转自《注册税务师》杂志2019年第六期。

作者:施正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张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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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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