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