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方案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按照税负平移、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将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分为25、30、35元/平方米三档。同时明确:对占用园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确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确定。调整后全省耕地占用平均税额为30.5元/平方米,与现行标准相比略有下降。
福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对全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福清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梅列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芗城区、龙文区、东山县、龙海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闽侯县、罗源县、永泰县、三元区、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三)闽清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建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武平县、古田县、屏南县每平方米为25元。
二、占用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税收政策
占用园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确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