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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政策解读:车购税、办税新举措…这13个问题要知道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8-01 1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一、假如纳税人购置新车后没有及时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是否加收滞纳金,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

二、今年7月6日,我买了车,请问购买新车后,我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呢?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我在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新车,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我买的这台车是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呢?请张司长解答这个问题。

答:你买的车不属于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新法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之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五、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请问,税务总局如何帮助基层落实好新办法?

答:新办法梳理整合散落在不同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快速处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等规定,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规范和执行。

我们已按新办法优化升级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投诉模块功能,并为税务人员增加短信提醒等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提速投诉办理时限落实到位,更好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

六、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压缩投诉办理时限有很多规定,这也是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的问题,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压缩投诉办理时限,及时响应纳税人诉求是我们此次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重要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其中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是建立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拓展了即时处理范围。此前即时处理一般针对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形,此次对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新办法也明确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共性问题。

七、新办法将缴费人纳入投诉人范畴,同时重新分类了投诉事项,主要考虑是什么呢?

答:这是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要求,新办法将缴费人纳入纳税服务投诉人的范畴。

同时对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有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办税指南》,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投诉的受理范围和分类:

一是将对“服务态度”的投诉,修订为对“服务言行”的投诉,进一步明确投诉内容;

二是对服务质效投诉和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和描述,更加契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内容更加详细具体,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

八、投诉处理主要是通过沟通调解来化解矛盾,在处理流程方面,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呢?

答: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

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

同时新办法明确,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并明确了复核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人维权渠道。

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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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务总局已经开展多批取消证明事项工作,之前过多的证明资料不仅纳税人觉得办税负担重,基层税务人员整理、保管相关资料也很耗时耗力,此次新举措将如何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呢?

答:税务部门主要通过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扩大税收优惠纳税人以报代备事项范围以及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等举措,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一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我公司使用总局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并可开具电子发票,但作为办税人员,仍觉得开具和管理发票耗时较长,此次新举措有哪些针对性措施呢?

答: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发票管理和使用,税务总局此次推出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等3条具体措施。

通过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实现纳税人网上办理异常清卡解锁;优化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等措施,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应抵扣信息,方便纳税人发票查询。

十一、我所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有时申报未开发票收入等导致报税盘锁死,需要去办税服务厅或者需同时去管理所办理相关解锁业务,我在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此次新举措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针对“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盘异常清卡解锁后方能正常使用,增加上门办税次数”问题,税务总局将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十二、作为一名纳税人,我很关心能否做到办税时间短、负担低,新举措有针对性的措施么?

答:为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更省事、更省时,新举措重点瞄准近年来纳税人关注但始终未解决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如针对“因纳税人办税资料不齐全,需要再次往返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加纳税人、缴费人来回跑、多次跑负担”问题,提出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又如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开具涉税证明时会遇到资料不齐全,往返次数较多”问题,提出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对试点地区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有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多元化便利办税渠道方面的措施么?

答:有的,税务部门构建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

新举措针对“目前自助办税终端种类多、操作不统一、功能不完善,难以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问题,进一步统一规范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

同时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此外,其他举措如,完善优化发票新系统功能、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等,将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税和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的效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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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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