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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答来啦!!河北省税务12366热点问题统计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8-09 09:26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2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3年度起执行。”

03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登录提示用户被锁定

经查询,纳税人验证码输错3次会被锁定,5分钟后自动解锁再进行登录即可。

04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征缴业务期别,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均按自然年月同步进行核定、征缴、会统核算。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受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

05

社会保险费多缴后如何办理退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规定:“一、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

缴费人多缴、混缴(预算科目错误)、错缴(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错误)费款需要退费的,向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应退费款包含滞纳金的,滞纳金一并退付。

二、社会保险费退付资料

缴费人提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费人退费申请;

(二)《退(抵)税(费)申请表》;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四)《税收(缴费)完税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社会保险费退付办理流程

(一)受理

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缴费人提交的退费申请资料,并审核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日传递社保费主管部门。

六、关于历史欠费退付

2019年1月1日以前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退付工作按照本文执行。”

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规定:“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征期内我省各市使用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张家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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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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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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