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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8-19 15:17

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下称《公告》),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全国96个综合保税区都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此前只有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是综合保税区)拥有这项试点。

为了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综合保税区内的一些企业非常迫切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这样在向中国境内综合保税区外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拿来扣税。而且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向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扣税。

为了满足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从2016年开始逐步推开。2016年11月,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等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经批准率先开展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2018年2月,这一试点扩至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至此全国有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纳入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今年1月介绍,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截止到去年12月底,试点的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133户企业申请参加试点,其中生产型企业88户,贸易型企业45户;试点企业已累计实现销售2808亿元,其中外销收入2617亿元,内销收入191亿元。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些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237份,开票金额166亿元,其中销项税额27亿元。

今年2月,上述试点再扩至漕河泾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全国试点的特殊海关监管区达到了48个。而前述《公告》则将这一试点推至所有的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截至今年1月,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范围扩大,主要目的是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根据《公告》,只要综合保税区符合相关条件,在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试点的政策内容。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是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其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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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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