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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编辑:税务菌 2019-09-24 11:49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出现一次性收取收入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一次性取得预收货款收入等情形。那么,上述情形发生以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1.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仓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1年,租金共130.8万元(含税),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按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130.8万元(含税),即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租金。甲公司取得租金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缴纳了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0.8万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收入提前一次性取得,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收取的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在12个月内分期均匀确认。

案例2.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确认问题

2018年9月,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金额110万元(含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要求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款。乙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额工程款,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2018年末,工程完工进度为70%,2019年5月达到完工条件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那么,甲建筑公司一次性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甲建筑公司应在2018年确认的收入=110/(1+10%)*70%=70万元;应在2019年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110/(1+10%)-70=3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预收货款收入确认问题

甲公司生产的新型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该产品生产周期通常需要3个月左右,甲公司要求采购方需要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全额预付货款。2018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部货款。2019年3月,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那么,甲公司取得的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应将该笔货款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案例4.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全国著名的餐饮连锁公司,该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以“加盟连锁店为主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门店运营管理。2019年9月,甲公司与某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加盟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特许权使用费25.44万元(含税),合同履约期限为24个月。加盟店由加盟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合约期内,加盟方可使用甲公司的标识等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甲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含税金额)全额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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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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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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