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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必须通过开征新税来补偿吗?涉税服务实务大纲
来源:中国经营报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7-05-31 17:30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6项减税措施,包括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亿元。针对此项决定,有媒体发表评论《减税要用开征房地产税来补齐》说,减项必须有增项来填补,最好的方法就是及时开征房地产税这个增项,才能做到真正为企业减税。

此次出台减税政策,并非突然之举,3月份人大通过预算的时候,这些减税措施一定是考虑在内的,而在今年预算案中,赤字率没有提高仍然保持3%,也没有通过开征新税以补偿减税的安排。这说明,减税即使带来一定的财政减收,政府也早已通盘考虑且能够消化,既无须提高赤字率,也无须开征新税。我们知道,房地产税并未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立法准备工作仍然处于调查研究阶段,哪怕明年以最快的速度通过房地产税立法,实际实施也可能要到后年,最快,也要等到后年才能有来自房地产税的现金流。如果今年减税带来的短收在年内没有解决的办法,只等开征房地产税来弥补,那完全是远水不解近渴。所以,如果今年的减税带来的缺口无法弥补,那么,一定等不到尚未立法的房地产税来救急;如果今年减税带来的缺口可以弥补,那又何必开征房地产税来救急呢?

如果真像论者所说,靠开征房地产税来补齐减税带来的损失,那无疑抵消了减税给社会带来的好处。近两年中央政府大力为企业减税,是因为企业税负太重。企业税负太重,最终受害的不仅是企业,而且是众多的个体居民,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因为是他们通过消费活动最终承担了价格中隐含的全部税收。所以,减税的目的,不仅是给企业减负,让企业轻装上阵多赚利润,而且是给全体个体居民减负,使他们有更强的购买力,更好的生活质量。如果给企业减少的税收,又通过给个人加税重新回到国库,这样的折腾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做法抵消了减税带来的效应,使减税效应归零甚至称为负效应。

事实上,作为减税的主要措施,税率的降低,会带来商品税和所得税税基的双重扩大。这就是说,减税虽然减少了财政收入,但从更广阔的范围看,也给财政增收创造了条件。这使得减税带来的财政减收并不像表面上看到的那么严重。所谓减税3800亿元,是指享受减税政策的企业可以少缴这么多的税,而不是国家总体上要少收这么多的税。国家可以从减税带来的税基扩大中部分弥补这种减收。这正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道理。无须开征新税,也无须提高赤字率,减下来的税收,通过自身良性互动,就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再加上优化支出结构,就会使政府有可能克服减税带来的减收问题。当然,减税政策执行后带来的增减情形到底如何,要到政策实行后通过实证予以证明。在减税到底带来多大的财政减收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急着开征一项新税,肯定是过于仓促了。

开征房地产税以弥补减税损失,显然是一种收益与负担不对称的再分配。企业税负过重 ,企业和社会个体都会受到影响。但减税带来的收益,却也并不必然全部由个体居民来分享。政府给企业减税,减下来的益处一定会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重新分配。到底谁是减税的最大受益者,要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通俗地说,也就是看该商品与服务有没有更多的替代品,其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如何。

如果企业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是有替代选择的,或者商品或服务是供过于求的,那么,企业可能会迫于竞争压力 ,把减税的更大份额让利给消费者;如果企业是垄断经营的,它就有可能独吞国家减税的好处。比如说,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处于完全垄断经营的地位,如水电气油烟草食盐之类,政府减税并不必然带来企业降价,消费者无法分享到减税的好处。对于这些垄断性国企而言,减税带来的收益,可能用于提高企业职工尤其管理层的福利,也可能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的利润提高了,一部分会作为企业所得税继续回到国库,很小的一部分可能作为红利回到国库,但更大的部分仍然留在企业供企业支配。对于社会的个体来说,并不能从这样的减税中分享到多少红利。总体来说,尽管减税使企业和个体居民对有所受益,但把减税带来的损失全部分摊给房主们,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弥补这种损失,那必然造成减税收益与负担的不对称。这种转嫁损失的办法显然是很不义的。这种强烈的再分配必然引起人们的抵制和反抗。

从全世界来说,房地产因为是不动产, 无法转移,所以作为财产税征收的房地产税都是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作为地方政府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未来要征收房地产税,这个税种毫无疑问也属于地方税,而不可能是国税。而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国务院进行的各项减税措施,主要还是针对国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减税带来财政短收,那主要是国税的短收,而不是地税的短收。显然,把作为地方税种的房地产税用于弥补中央税的短收,也是很欠考虑的。固然,“营改增”使得作为地方税的营业税并入了增值税,地方失去了营业税这一主要税种,而中央政府正在通过加大增值税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来解决地方政府的短收问题。中央拿走了地方的税收, 地方政府的短收自然应该由中央政府来解决,而不是把地方的短收转嫁给地方居民住户,由他们的房地产税来为这种短收买单。

综上所述,企图通过开征房地产税来弥补减税带来的短收,是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既无效率也不必要的。今后数年,减税都可能是财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如果今年的减税缺口必须用房地产税去补,那么,明年后年的减税,用什么去补?总不能每一次减税,都要配套开征一种新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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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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