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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frank 2018-07-04 15:23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

(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二)对需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项目质量检验证明的原件;

2、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资料;

3、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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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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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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