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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要跟上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脚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2019-03-25 10:56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形式。但目前,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占比甚微,相关财税政策的滞后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

200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有限合伙制度正式确立。近年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是犹如雨后春笋。截至2016年,广东省珠海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占合伙企业总数的94%;其中2014年~2016年3年间新增数占有限合伙企业总数的95%,且基本均为投资或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项目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等。

为什么投资及其管理领域如此青睐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有明显优势。

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节税效应明显。依据现行税法,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身为普通合伙人(即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专业管理团队进行投资决策,重要决策需要与有限合伙人协商解决,专业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决策的正确性。

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直接管理资金,创业投资的具体投资活动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这就意味着如果普通合伙人的错误决策使投资组织资不抵债时,其必须以自己的其他资产去弥补损失,这就使得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促成了普通合伙人在决策时更加谨慎。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形式。但目前,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占比甚微,相关财税政策的滞后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

比如,自然人转让权益可能产生重复征税。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对由此而产生的利得如何征税,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实务中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有的按“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在对转让权益所得课税时,可能产生重复征税:因为转让收入减去初始投资得出的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且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应对该部分留存收益予以扣除,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是尽快调整完善合伙企业相关的财税政策。

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与其相关的财税政策仍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相比公司制企业处于劣势,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考虑到这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有关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亟待调查、研究、明晰和落实。具体如:计算应税所得时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适用政策的对接,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制定更趋合理的亏损弥补政策等,从而为相关行为主体提供规范指南,也有利于进行有效决策。

二是建立合伙人投资台账管理制度。

在具体工作中,所设台账可包括这些内容:按纳税年度记录合伙人当年的出资金额,合伙企业当年所得或损失的分配金额,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分配金额等,以利于税务机关动态获取各合伙企业相关所得的情况,强化合伙企业的定期信息申报制度。

三是加强合伙企业相关税法宣传辅导。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反复强调自己不是个体工商户,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做好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工作,将有关税法政策宣传辅导到位。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

本文由税务师网(www.shuiwushi.com)小编整理,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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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瑶
风趣幽默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 CMA,高分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在国家期刊发表多篇财务管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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