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是指个人提供劳务后的报酬所得,劳务报酬要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且收入额需要扣除附征税费和展业成本(比例为25%),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劳务报酬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的部分 |
3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上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上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比较应纳税额和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