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150元/标准箱(0.6元/条,0.003元/支),乙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36%+150元/标准箱(0.6元/条,0.003元/支),批发环节为11%+250元/箱(1元/条,0.005元/支)。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卷烟消费税征税范围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1.生产销售环节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情形一
按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复合计税: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情形二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代收代缴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
复合计税:
组合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
组合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4.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
卷烟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11%+销售数量×250元/箱
电子烟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11%
注: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时,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