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吧。
一、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计征方法和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3.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6.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7.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