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也照此确定)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是销售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要是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对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