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根据提供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计算应缴费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概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1.(提供广告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甘肃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5.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