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6万元/年)。税率表具体如下:
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税计算公式
个税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计算个税前,还会先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计算公式为: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纳税人需要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修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