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税率根据地区而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此外,对于退役士兵、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有扣减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