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 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办理材料 |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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