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申请条件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
办理材料 |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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