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申请条件 |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办理材料 |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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